3.4 平面布置


3.4.1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营业厅和展览厅、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教学建筑和教学用房、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局部改造,其平面位置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涉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的,应符合本指南1.0.6条的规定。
3.4.2 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改变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4.3 既有建筑消防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当改变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4.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且不影响下部楼层安全疏散时,可不改造下部楼层;增加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在首层的出口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在下部楼层开设楼梯间门、电梯层门和电梯厅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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